博物馆文物委托保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文物,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以
下简称甲方或寄存人)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或保管人)保管国有文物的相关事宜自愿达
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文物的名称和数量
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由甲方依法收藏的国有文物【】等【】件,文 物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的〈〈文物名录》为准。
第二条 保管文物的期限
经双方协商,保管文物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合同当 事双方协商一致保管期限可以延长。
第三条 文物点交的时间和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全部文物运抵【】 ,文物抵馆后双方
授权代表在【】内对全部文物进行入馆点交。点交过程中,点交人员将对文物的名称、数量 等情况与本合同附件中〈〈文物目录》 进行核对,对于双方确认的重点文物, 还需要对残损情
况进行核对,并对文物现状拍照确认,填写有关点交记录。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 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 点交结束后双方授
权代表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点交记录为本合同附件二。乙方自入馆点交结束之时起对文
物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条文物保管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直至乙方将文物藏品交还甲方之时止, 乙方承担文物的全部保管 责任。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文物丢失或文物损坏时,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
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予以赔偿,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文物保管技术要求
保管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文物的具体情况, 做好保管工作,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
环境,乙方提供的文物库房或展室应具备防尘、防潮、防虫、防紫外线、防火、防盗、防震 等相关条件,并制定有效的定期巡查制度(保管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三),随时观察文物情况, 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对策, 如乙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文物毁损, 则由乙方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六条保管人权利与限制
(一)经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可以在保管期内针对保管文物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但此类
研究活动以不对文物构成实质性损坏为限;
(二) 在保管期限内,经甲方许可并另签合同, 乙方可以将保管文物用于其馆内展览陈 列,但乙方应在陈列中设有“【】藏品”字样或具有相同意义的标识,陈列活动不得对文物 构成实质性损害。
(三) 在保管期限内,经甲方许可并另签合同,乙方可以在不损害文物的前提下, 对保
管文物进行拍照、传拓, 并可将拍照、传拓形成的照片、 拓片用于乙方学术著作或公益性宣
传品中,但乙方如需将上述照片、拓片用于商业用途则需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授 权;
(四)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将文物转交任何第三方保管或展出,
乙方如需利用保管文物从事外出展览或其他超出本条(一)至(三) 项以外的用途均需事先
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第七条寄存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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