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征管工作,因其既涉
及收入,也涉及成本费用,计算复杂,内容繁杂,一个项目的
时间跨度长,故而清算起来比较困难。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清
算工作程序及方法简介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
第一步,核实准确企业的项目收入额,既某一开发项目已
实现的销售收入额;
第二步,核实清楚企业的土地购置成本,即某一开发项目
实际支付的土地购置成本;
第三步,核实清楚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即某一开发项
目的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四步,核实清楚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某一开发项
目的期间费用,这部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
情况是利息凡能够如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
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购置成本
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以内计算扣除; 另一种情况是利息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
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购置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
和的 10% 以内计算扣除。
第五步,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销售某一开发
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如果该纳税人不是房地产开发
企业则还应加上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法
(一) 收入的检查。 收入是纳税的第一道门槛,无论是营
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收入的高低都决定了税
负的轻重,因此减少收入成为大多数纳税人逃避纳税的首选。
查实收入必然地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第一步。在收入的
检查中针对以下情况,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核实措施。
(一)按揭销售不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市
的房地产界屡见不鲜。从实质上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按揭
作假按揭处理;另一种是的确存在假按揭。前一种情况的目的
是为了隐匿收入,而后一种情况主要是为了套取银行的贷款。
因为目前的信贷市场对担保要求很高,有些资信条件不好的企
业资金周转困难时,通过与内部职工等熟人签订假销售合同,
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为抵押,办理假按揭套取贷款。无论是上
述哪种情况,纳税人的帐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即“借:银行存
款,贷: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 。检查时先从往来科目的明细
帐进行分析,对有疑点的往来款项查核原始凭证,只要是按揭
贷款,一般都有按揭贷款凭证。通过逐笔查核把所有的按揭贷
款清理统计成册,然后逐户再进行入户 (购房人 )调查,如果是假
按揭一般房屋未入住或贷款人与现住户不一致,这样就查清了
按揭的真实性。当然如果严格执行政策的规定,不考虑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也可以将所有无论是真按揭还是假按揭的贷款统
统确认为收入。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就是按揭销售的程
序。按揭销售一般是购房人先付首期购房款,然后提供有关资
信资料,银行审核后将按揭款直接划转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
一销售方式中只承担担保责任,售房收入在银行划转按揭款时
就已经完全实现,因此国税发( 2006 ) 31 号文件才有按揭款在
“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规定。
二是销售收入不入账或不全额入帐的问题。目前房地产待
业一般都是私营或联营企业,这类纳税人经营的一个突出特点
就是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的将售房款直接用于经营活动,有的
将售房款挪作他用,有的将售房款存入个人帐户,等等,可谓
五花八门。房地产行业一般都是先开收据,等到办产权时才开
发票,这样就导致这部分早已经实现的售房收入税务机关无法
控制,不能及时纳税。有一个不同程度存在多头开户或公款私
存的问题,他们将取得的售房款游离于企业财务管理之外,在
办理产权手续之前不入账或不能全额入账,直接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对此,我们采取实地核实的方式,只要住户已经入住,
按销售合同总金额予以确认收入。如:我们在检查某房产公司
时发现其“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
通过调查核实其资金来源,证明了企业将收取的售房款不入账
直接用于支出的事实;三是查核原始凭证 ,纠正不正确的账务处
理,查实计入其他往来科目的售房收入。在清算中 ,我们发现有
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企业财务人员将收款收据作一笔销售
收入的结转分录 ( 即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 ,不作货
币资金增加处理 , 清算人员通过查看 “预收账款” 明细账各明细
科目下有无借方余额,就证实了企业有无偷税行为;另一种情
况是将价外收费挂往来帐,不计消售收入。很多纳税人价外收
取的单元门、防盗门、地下室等费用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不做销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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