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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教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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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教案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一、授课要点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以法
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
作的基本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
生产经营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事安全管理和
其他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
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谋事在先,尊
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
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法定基本制度,为了保
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的
基本制度和措施:
主要是: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
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
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启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保证、安全评
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
经营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
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权利:

44 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依
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
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48 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人微言
轻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
43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保险费。

45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

45 条: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6 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
利。
〈2〉大量事故案例表明: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是属于违章、违规、
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引发违规的原因是:一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
确,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三
是从业作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
足。
〈3〉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安全生产
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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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