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函〔 2012 〕 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 2013 〕 311 号) 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 特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我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 ,实施电子化管理。第三条学籍管理系统采用“一级建设,四级应用”,“一级建设”指建立省级数据业务中心进行物理部署,“四级应用”指省、市(州) 、县(市、区) 、学校四级应用。实行“学校登录,以县为主,分层汇总,全省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由省、市(州) 、县(市、区) 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更新和本校基本信息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学生信息的审核和本单位信息维护; 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信息的最终确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本系统实行定期锁定及开放。所有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新增或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6月1日至9月30 日期间进行。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 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中无法进行修改的特殊情况, 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开放期内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修改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处理。第四条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生的学籍号包括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编码规则附后)。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在学生注册学籍成功后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学生的学籍号全省唯一,终身使用。第五条学生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注册。学生入学注册学籍时, 学校应确认学生未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学校以虚假信息注册的学生学籍一律无效。第六条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按相关要求各负其责。各市(州)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职责, 落实操作流程, 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有效。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数据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和其他相关教师是学生信息录入、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是本校电子学籍数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 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第二章用户和管理权限第七条学籍管理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 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教师用户和普通用户。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系统管理用户账号和学籍管理用户账号。系统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置用户和分配用户权限并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每个单位设一名系统管理用户。各级系统管理用户一般应设在系统技术支持部门。学籍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普通用户原则上只有查询信息的权限。教师用户一般用作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信息的录入和更新。第九条部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可由中心学校统一实施管理。第三章学校信息第十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是指小学到高中含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的、有学校标识码的学校。学校标识码由教育部下发, 与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学校机构标识码对应。一所学校一个标识码。新建学校尚未取得学校标识码的, 在学校信息录入系统并上报教育部审核后, 获取由教育部下发学校标识码。学校仅改变名称的, 沿用原学校标识码。学校合并时, 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 新设学校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标识码。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 须重新编码, 其原学校标识码作废, 系统将对学校做删除标记, 学校信息保存在系统中。已作废的学校标识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 机构) 使用, 以保持学校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取消的学校恢复使用的,启用原学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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