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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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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doc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摘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 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 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 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国家工作人员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的主观要件。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是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 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受贿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
根据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一种常见、
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形式多 种多样,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刑法第385、386、 388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本 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受贿罪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 分析和探讨,文中如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财 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 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 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 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应 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 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认为凡是能够满足 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物质或者非物质 的、财产或者非财产性的利益,均应视为贿赂。从现行刑法 典第385条的规定分析,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即 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在基本定位于“财物”的固有的意义的基础上,对贿赂 犯罪中的“财物"大致下这样一个定义,即:能够实现物质 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 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根据这个 定义主要包括三类:
1、 金钱。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对于金 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无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 的范畴,而不属于物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 币进行“行贿”的,当行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 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 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 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以 受贿罪的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论以行贿 罪,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 欺骗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对“行贿 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 物。这里仅指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 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 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
“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 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的自然属性,并且这种属性是能够被现 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存在形式出现 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暖气等都属于刑法中 “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犯罪中“物”的范畴。如果行 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暖气等,如果其 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具
有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予以支配控制 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 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 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将前两类作为贿赂 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 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 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对此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实 际上从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交易形式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 的过程,而就现实而言,易货贸易这种形式已经被现代交易 方式抛弃,而钱货交易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 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帐交易等形式;二是,电 子货币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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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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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