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府办函〔2010 〕 153 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
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
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
《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
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
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
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0 〕 12 号)精神,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
平入学、就业权利,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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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
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
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
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
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e 抗原、乙肝病毒抗体、
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
肝五项”和HBV-DNA 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
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
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
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
门向卫生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门核准后方可
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
由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
基转移酶(ALT, 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
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作为重点部
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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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
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
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
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
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
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
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
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
育局、卫生局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
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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