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二条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第四条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第五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第二章任务与要求第六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 保护和疏散物资。第七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八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第九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要查明: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的威胁,其所在地点和抢救的通路; (三)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房屋倒塌的危险; (四)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重要物资与档案资料; < (五)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及其毗连状况,是否需要进行破拆。第十一条指挥员要根据火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有可能倒塌或变形的建(构)筑物; (五)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第十二条人员聚集的场所失火,或者火势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公安消防队要首先进行救人工作,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救人时,要认真询问, 仔细搜索,注意安全。第十三条在疏散物资时,首先要抢救贵重物资和有爆炸、毒害等危险性的物品。抢救出来的物资,要放置在安全地点,派人守护。对难以疏散的贵重物资和危险物品,要采取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根据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寻找火源、排除有毒气体、防止火势蔓延及灭火的需要,可以破拆建(构)筑物。破拆时, 要防止盲目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要组织好火场供水以及其它器材和灭火剂的供应,正确地使用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停放车辆、侦察火情、破拆建(构) 筑物、扑救危险物品火灾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烧毁消防车辆器材的事故。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防止余火复燃。必要时,留下少数执勤力量, 或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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