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
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 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 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 创
新券”)后补助政策。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 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进一步引导和豉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增强 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财政无偿向符合规定 的单位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相关 部门进行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 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资金 经费预算编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专项资金
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创新券的宣传、申报和推荐工
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 窜批办”)具
体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组织审核等日常服 务工作,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分类、有效期、发放额度
第六条 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服务券和仪器共享补 助券。重点券和一般券的面额分别为 20万元、10万元,服务券的 面额为2万元,仪器共享补助券的面额为1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 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金预 算额度和上年度已发放创新券实际兑付情况,确定创新券年度发 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创新券所占的比例。
第四章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一)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 良记录,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2千万元(含2千万元)至2亿元(含 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 上的工业企业。
(二)一般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 良记录,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2千万元(含2千万元)至2亿元(含 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为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三)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 良记录,且有研发活动和经费投入的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不超过1亿元。
(四)仪器共享补助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财务管理规 范、无不良记录,并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
(五)对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单位,可在申请和兑 现条件以及申请数量等方面适度放宽,具体在当年的创新券申请 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使用范围:
重点券和一般券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项目。
服务券支持企业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 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
仪器共享补助券支持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平台,为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自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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