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伦理分析
广州医学院社科部
陈化
很难说死亡在哪里等候着我们,让我们时时刻刻等候着它。有准备地迎接死亡,就是有准备地迎接自由。—蒙田
每扇门都可以被关闭,只有死亡之门例外。—意大利谚语
安乐死简介
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在不违反晚期绝症患者得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及对其死亡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消引起疼痛或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分类:主动和被动
主动安乐死是指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某种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无痛苦的死去。
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那些确实无法挽救的病人,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
安乐死的基本条件:
其对象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绝症病人,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任何家属均不可代为申请,且病人有诚挚的愿望
实施主体只能是瘦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手段是医学手法
目的只有一个:解除病人痛苦
安乐死的伦理纷争
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有利原则和自主原则)
人总是要死的,每个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
人的尊严是最高的,它也存在人类选择控制结束自己的生命过程中
绝症的结果无法改变,且给病人带来巨大的痛苦
安乐死的推广和普及是社会文明化的标志
反对的理由
违背人道主义
是一种变相杀人
绝症是相对的,实施安乐死会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
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
区别对待的观点
那些自愿安乐死的绝症患者可以进行安乐死
有强烈求生欲望的患者不能实行安乐死
对自愿的安乐死要采取慎重的态度
我国实施安乐死应注意的问题
1、安乐死遇到的难题
死亡的时间难以判断
执行人员难以确定
实施安乐死的后果由谁来承担难以明确
2、我国实施安乐死应注意的问题
加强宣传,充分认识
加强临床工作
绝对尊重病人意愿
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1986年6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某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肝硬变腹水的59岁女性患者夏某,在夏某的儿子得知母亲无法救治后,不忍心见到母亲受病痛折磨,便向医师蒲某提出,是否可以采取措施,让其母亲早点咽气,以少受些痛苦。在他们的一再央求并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蒲某为夏某开了冬眠灵处方注射(),14小时后患者死去。后来患者的大女儿、二女儿上诉法院,检察院曾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其子王某,后经被告多次申诉及社会舆论影响,陕西省汉中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的再三要求下实行的行为,对患者的死亡起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用药剂量在正常范围内,不直接造成夏某的死亡,亦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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