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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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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最新版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涵、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停机坪、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专业管道、抗震、防洪、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遵循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发展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而行。
第六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和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如需变更,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要市政建设的变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建设计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和安排建设顺序,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市政建设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铺设、架设或加固的地下和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面、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天桥、公共交通候车走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和标志、消防设施和标志等外,不得设置其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根据规划要求批准架设、铺设和建造。
第十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控制。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一条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横向开挖铺设管线。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内的同等道路上敷设。在这种情况下,应修建一条综合管道隧道。
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敷设在地下。
第十三条城市主干道的高速公路下方不得铺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铺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管道的走向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和以南布置污水管、供水管、电力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西部布置雨水管道、燃气管道、电信管道和电信电缆
(一)临时管线至永久管线;
(二)二级管道至主管道;
(3)柔性管道使管道难以弯曲;
(4)压力管道让位于重力管道;
(5)用刚性结构管道代替柔性结构管道;
(六)小口径管道改为大口径管道;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道使得技术要求高的管道。
第十九条管线现状与规划位置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根据规划逐步改建。
未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要求铺设管线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按规划无条件迁移的。
第二十条11万伏以上(含11万伏)的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规划进行布置,进入市区时应敷设地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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