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分类标准.pdf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 际统一标准
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
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 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
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 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 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㈠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
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 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 或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
表 1-1 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度
盲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 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㈡ 听力语言残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
疾: 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
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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