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长金管〔 2009 〕 11号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 2009 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 2009 年6月1 日至 2009 年 6月 30 日开展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 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 核定每个职工 2009 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二、 2009 年6月 30 日前, 各单位要将《 2009 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单位报中心二楼 201 室,长、望、浏、宁四县(市) 单位报所在地管理部,长铁有关单位报铁路分中心,以下同)审核。三、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 倍测算, 2009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为 795 8 元。按 12%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测算,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 955 元,即月缴存额不得超过 1910 元。为维护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低于 5% 的,必须调整比例至 5% 以上;月缴存额低于 50 元的,按 50 计算,即月缴存额不得低于 100 元。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1 、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 12% ; 2 、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10% ; 3、国有企业、外商投资等单位, 2008 年在岗职工人均收入在 19200 元/ 年以上的,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8%; 4 、所有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五、凡单位申报有超上限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或有职工个人月缴存金额低于 100 元的,一律需上报中心归集业务处审批,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不得擅自批准。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的填制: 1、使用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公积金”的单位, 可在“网上公积金”中直接下载( “序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信息后, 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2 、未使用“网上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执“专管员”证, 自带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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