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管理五个办法的通告
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的应遵守本办法。
林权经登记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林权登记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五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六条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发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先由集体所有者申请林地所有权登记,在此基础上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
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经依法处理的林权纠纷,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第八条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权利者,应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林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由其中权利或收益所占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但应在权利说明中标注各方权利或收益的比例大小。
第九条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
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核发证
第十条林权登记申请审核。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交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林权权利人为集体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林权权利人为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或株数等填写准确无误;
林权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林权附图中界址、明显地物地貌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林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获得林权权利有违法行为的;
未向原林权权利人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林权登记机关作出不受理、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林权变更、补换发、注销
第十六条《林权证》中"森林、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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