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doc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摘 要】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
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 难以理清的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文 对商业代理行为中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表见代理进行了通俗的介绍和 阐述,以方便大家参考应用。
【关键词】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但是,由 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 的麻烦。深入的了解,全面的掌握,才能使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顺畅,美 好!
一、代理概述
代理制度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以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各国广 泛的接受、应用。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民事法律 制度。代理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 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简单说来就是,被代理人以其自身 的经济、资源优势与代理人的人力、智力优势结成“联盟”,通过与第三 人的经济交往,实现经济利益的商业形式。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所给定的权利范围之 内,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中心,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代理人
应当在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圆心”,被代理人指定的权利范围为“半径” 的圆的区域内从事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可以超“圈”。如果代 理人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事先划定的界限范围,即超“圈”了,则属于 无权代理。
二、 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第三 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其实质上是 无权代理,但是其侧重保护的对象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第三人 之所以愿意合作,正是因为看重“组合联盟”的实力,而且“有理由相信” 该联盟的实力是强大的,是对其充满了希望,愿意为其付出的。试想若无 权代理行为均需要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无疑会给善意第三人 造成很大的损害。
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 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
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等。
对于商业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 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 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 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不 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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