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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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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90527( 颁布时间) 19990527(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乡镇企业行为, 繁荣农村牧区经济,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 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牧民投入为主,在苏木乡(镇) 、嘎查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牧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一)苏木乡(镇) 、嘎查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苏木乡(镇) 、嘎查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牧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农牧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四)农牧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五) 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各类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第三条下列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一)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在城市开办的企业; (三)乡镇企业示范区内的企业; (四)承担支援农牧业义务的城镇、街道和居民办的企业。第四条乡镇企业是农村牧区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 提供社会服务, 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吸收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提高农牧民收入,支援农牧业,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乡镇企业要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共同发展的原则。乡镇企业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 不断完善经营机制, 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素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乡镇企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立足当地实际, 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乡镇企业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参与制订各级人民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 编制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 培育和发展各类商品市场, 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 指导乡镇企业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 协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指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五) 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 负责乡镇企业的统计、审计和登记备案工作, 协调、指导乡镇企业的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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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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