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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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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0104( 颁布时间) 20050201( 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 文号)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转让的程序第三章转让的审批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 2004 年 12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5 年2月1 日起施行。 2005 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 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 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拍卖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区、县(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工商、房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转让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 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 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四)职工安置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 应当持下列材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应当附送经主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 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提请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实施全面审计, 并按照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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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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