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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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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促进和保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 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 对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及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实施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 主管机关,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 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 区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 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执业注册管理;
(五) 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及监理合同管理,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 理重大监理事故,检查处理违法监理行为;
(六) 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本市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
本市实行行业管理的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指导和 管理本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工程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 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
(二)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 筑工程、市政、公用、交通建设项目;
(三) 5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项目;
(四) 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 业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不够的项目;
(六) 按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鼓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业主自 行决定。
第六条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采取监理证制度。项目在建设工程报建后 开工前,由业主向主建委申办监理证。未取得监理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招投标手续,质量监督手续等,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业主有条件自行地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经 市建委审查并发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后,可以自行工程建设监 理。
业主不具备自行工程项目管理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方式择优选 择监理单位。在选择时主要考查监理单位的建设监理水平和监理服务质量。
第八条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
同副本由业主报主建委备案。
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业主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赋予监理的权限及提供的工作条件;
(二) 监理的技术标准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 业主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五) 违约责任;
(六)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九条 业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 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规范 实施公正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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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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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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