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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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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宝应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为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宝应县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放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财务机构
第五条 各学校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的村小、幼儿园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各
中小学校长为本单位财务行为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学校财务(会计)科(处、室)需设立财务管理员、总帐、报帐员(出纳)、稽核、实物会计等岗位。其中财务管理员、总账由教育局任命,财务管理员可以由总账兼任。各学校的财会人员及报账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今后条件具备时,在教育、财政部门统一部署下,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和轮岗交流。
财务(会计)科(处、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预算的编制;收入支出的管理;基金及资产的管理;债务和往来的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安全;对学校财务进行统计、报告和分析;实施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各中小学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外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编制单位,各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独立村小、幼儿园为基层预算单位,纳入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
各预算编制单位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管理规定,分别测算,其中人员经费在区分人员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实际执行的工资及人员经费标准测算;学校公用经费应按县政府当年预算编制要求规定的定额预算;正常性收支结余首先应考虑偿还债务,然后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可能安排项目,严格制止负债发生。预算调整与编制程序一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学校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督促按规定、合同协议足额、及时收取各项收入。学校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室)扎口管理。学生收费的减免条件、比例、对象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凡违反收费规定,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存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学校收取的各种代办费、服务费,及时足额解缴县中小学代办费管理专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使用情况要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单独建账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村小学、幼儿园收取的各项经费一律解缴至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分户核算,村小学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教育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节约开支,严格执行预算。各中小学的一切支出必须按预算项目和序时进度执行,学校校长对预算的执行负总责。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一切支出凭证均应有事由、经手人、制表人、验收人(复核人)证明人。
第二十条 各项费用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虽经批准但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应当拒付,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人员支出管理。正常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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