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112( 颁布时间) 20010112( 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9号( 文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 1年1月11 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1 年 1月 1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1月 12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名额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 1000 人以下的村,一般设 3 人; (二) 1001 人以上 2500 人以下的村,一般设 5 人; (三) 2501 人以上的村,一般设 7 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 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和罢免、辞职、补选,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 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建立和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 根据量力而行、民主自愿的原则, 编制本村建设规划, 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办理本村修桥建路、兴办学校、整治村容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维护社会治安, 禁毒、禁娼、禁赌,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扫除文盲,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七) 依法调解村民在婚姻、家庭、财产、土地、邻里关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府的委托, 办理有关事项,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 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 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建设规划; (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承包方案; (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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