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 陈素平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如东县支行下属的南闸储蓄所取款,从该营业所东侧大门(系茶色玻璃门)推门进入。该大门内侧设置了两级台阶,进门第一级台阶面约20CM宽,台阶面与大厅铺地为同色地面砖。原告陈素平因未注意门内有这两级下行台阶,跨步踩空跌倒在店堂内,当即感到右下肢疼痛,不能行走,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经如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内踝、后踝、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因银行拒绝赔偿原告损失,陈素平于2004年7月9日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如东县支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对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储蓄所,其对外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应保证安全、可靠、无危险。由于该储蓄所大门安装的有色玻璃,从门外向里看逆光不清晰,紧靠门内设置了两级下行台阶,且首级台阶宽度较窄,所铺地砖与店堂内地砖颜色相同,在大门外又没有“当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常人稍不注意容易疏忽台阶而踩空,被告在其服务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跌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其进门踩空摔伤与其注意不够、观察不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据此,,,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2007年8月9日晚7时许,小宇(化名)同父母等人到“佳圆顺鑫”火锅店用餐。小宇用完餐后在火锅店门外等候父母。在其重新跑回火锅店时,不慎撞到大门南侧的落地玻璃窗上,造成面部、腿部等多处扎伤,共缝合40余针。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10级伤残。
为此,小宇的母亲将火锅店告上法庭。她称,火锅店大门南侧落地玻璃窗没有粘贴彩条和其它警示性标志,使孩子误将落地窗当作通道,进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同时她认为,落地玻璃窗厚度、强度不符合标准而破碎,故要求火锅店经营者赔偿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004年12月25日,曹启明携带卖牛所得9610元乘坐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前往垫江五洞。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名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假外币,诱使乘客用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发放到曹启明时,曹启明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名骗子遂强行对曹启明搜身,抢走曹启明身上9610元。曹启明大喊抢劫,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客车行至垫江五洞车站,曹启明再次强烈要求司机一道去五洞派出所报案,仍遭拒绝。曹启明只得提走客车线路牌,司机才随曹启明到五洞派出所报案。因报案太迟,侦查工作毫无进展。曹启明认为司机未尽到保护旅客财产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袁张荣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启明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袁张荣系该公司驾驶员,均与曹启明之间无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007年3月,太康县独塘乡独东村李某以2800元的价格,从康某手中购得一辆农用三轮车。因购车时钱不够,李某当时只给了康某1200元,余下1600元打了欠条。
5月,康某找李某催要欠款,可李某却以生意难做等借口搪塞,赖着不想还欠款。而且,李某几次欲抢夺康某手中的欠条。康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8月19日上午,太康县人民法院独塘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法官要求原告出示欠款证据,让被告鉴别时,李某趁看欠条之机,突然把欠条揉成一团,猛地吞进嘴里。法官急忙伸手抢夺,但只拽下来一角白纸。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某毁灭了证据,但是其欠款的事实已查清楚,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1600元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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