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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探讨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单位、 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 个人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 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 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 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 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
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 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
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司法部门 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 检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据不完全 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 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后,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 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削弱了打击 涉税犯罪力度。
(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 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 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 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
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 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 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 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二、对当前现状的根源分析
当前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因素。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人员相对不足,尤其是 地税,税种多,税源小而分散,本来正常的税收管理就缺少人 员,就更抽不出专职打击涉税犯罪人员。再加上有些案件的查 处明知费时费力,投入大,收效小,办案成本高,税务机关根 本就不予理之;二是人员素质因素。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 决定案件是否能够查处的关键因素。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是一项 法律政策性强、严肃执法执纪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较
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但某些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误解、 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只懂税法,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微机知识不能很好的掌握利用, 不能实现从“单一型”向“复含型”转变。再加上,纳税人偷 骗税手段日趋高明,隐蔽性强,甚至运用高科技技术。打击这 样的犯罪行为,税务系统还缺乏相应的高级专业人才和技术机 构,如高级计算机专业人才、发票技术鉴定中心等;三是法规 政策因素。目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税法与税法之 间、税法与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紧,统一、协调性较差,使案 件的查处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税法阶位低,法 律少,条例多,暂行规定多,办法多,使案件所引用依据说服 力不强,在起诉阶段“站不稳脚”;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放在税 收政策调整和税种的出台上,而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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