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和机制探究-羁押必要性审查.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和机制探究: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羁押期限一直比较长,而长期以来,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构建刑事审前程序,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一直是司法界探索的课题。有调研显示,对外来人口犯罪,各地大多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却很少适用,尤其是监视居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如下有利于改变羁押现状的新条款,新规定。这些规定和条款不仅有利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工作,更在于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超期羁押的状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和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下面简称“新法”)中具体有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监视居住的新规定。新法增加了三条关于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并在第七十五条中对原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增加的第七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这些变化使得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具有了更大的可行性,为执法机关解决了“监视居住不监视”的难题。同时,第七十三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一规定更是防止了办案机关的变相羁押。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1、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2、犯罪嫌疑人是否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3、执行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4、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5、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否到期或超期。
(二)关于羁押期的必要性审查的新规定。新法增加一条,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规定填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事诉讼上的空白,更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因案件未在期限内办结的在押人员,可以予以释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超期羁押的隐患。
尽管法律有了新的规定,但在实际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依然会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证据审查。笔者认为审查书面材料和询问、讯问相关人员同样重要,应对批准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强制措施的期限、案件当前处于哪一诉讼环节、是否符合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等问题进行审查。在审查后如发现不符合当前强制措施时,应向批准、决定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对审查结果异议的救济。如果当事方对审查的结果表示异议,可能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是否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和机制探究-羁押必要性审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aojun00001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21-07-0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