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 20:54:45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995 年1月 14 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 1 号令发布; 2000 年8月8 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 8 号令发布; 2004 年2月5 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年 2月 16 日以国测法字[2004]4 号发布,自 2004 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 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 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委托市(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测绘业务划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 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 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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