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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2017-07-26?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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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5月18日
?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
2 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
3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 邮政编码:100097)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 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杨树丛 任明星 赵晓光 商 高金礽 任 辉 王德信 叶 蓁 罗时柳 董宝柱陈进篪 张新天 张列学 白晓瑾 陈祖勋
1 总 则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符 号
城镇道路养状况的评定指标和符号:代号(略)
3 基本规定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
3 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
4 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人行道的改扩建工程,应设置道路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要求。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城镇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 快速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事故车辆、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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