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二) 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域科技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由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科技局各业务科 室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汇总;
(三) 市科技局计划综合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 市科技局通过会议研究审定立项;
(五) 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报告,会同市财政 局共同下达;
(六)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 担单位提交拨款材料,市财政局根据经费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鹰潭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 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 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属 企业申请的,申请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 期;
(三) 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 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 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时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 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W上;
(四) 重点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
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 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 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资助性和指导性科 技项目。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无经费资助,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 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鹰潭市科技经费支出 结构,制定项目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
理职责:
(一) 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 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 对重点项目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检查、项目 验收;
(四) 对重点项目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 接受市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四) 配合市县(市、区)科技局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 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中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 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 响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 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 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科技成果管理等制度。
(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申报需要的有效证件。
(三) 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四) 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 奖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重点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 新审定。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 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 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市 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 市科技局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 进行验收;
(四) 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文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 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 出延迟验收申请,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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