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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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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doc合同纠纷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2016-10-31浏览:分享人:唐明梦手机 版
合同纠纷答辩状如何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合同 纠纷答辩状》的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 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一-朝阳路4号被答辩人:秦皇 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 江西道3-一号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 事长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 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 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 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 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 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 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 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 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 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
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 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 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 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 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 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 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 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 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 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 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 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 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 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 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 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
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 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 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16年2 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 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 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 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1、云通公司与被答 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 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 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 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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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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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