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
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
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 华人
民共和国。地下资源' 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
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
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 利用'
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 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 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
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 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
案。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
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 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兀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 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 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
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 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 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 行,帐号为。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 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 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 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 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 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
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 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 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 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 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 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
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 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
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 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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