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台州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0071127关于规范台州市饮食娱乐服务业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本意见所称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营业性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美容美发(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浴室、足浴等从事娱乐服务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郊区农村除外)、各县(市)的主城区、中心镇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
禁止在居民小区(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恶臭、异味、粉尘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商住楼内,规划作为商业用房,且具备油烟通道等污染防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审批。
商住楼性质划分以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若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证明的,则以该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面积为准。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不得选址在博物馆、图书馆和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选址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的商业楼层内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三、新建、改建、扩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如茶室、面包房、饺子店、馄饨店等项目)以及宾馆(无餐饮)、美容美发、浴室(只提供洗浴)、足浴等噪声、振动污染较轻的娱乐服务项目,选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废水能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能自行处理达到相应功能区的国家排放标准;
(三)如项目周围有敏感点,应提供周围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如不能提供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则相关部门只同意其开展6个月的试营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油烟污染较重的饮食服务项目(如酒店、快餐店、小炒店等项目),选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废水能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能自行处理达到相应功能区的国家排放标准;
(三)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
(四)油烟排放口应设置于建筑物顶部。顶部排放口位置如果低于周边居民住宅楼、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的,其排放口与周边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30米。确实无法在建筑物顶部设立排放口的,其排放口设置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厨房与上面其它用途的房屋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隔热层(),不得对上面建筑的用途功能造成影响。
(六)如项目周围有敏感点,应提供周围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新建、改建、扩建酒吧、歌舞厅、KTV、迪吧等噪声、振动污染较重的娱乐服务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2、选址在独立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的边界距离不得小于50米。如距离小于50米,应提供周围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六、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达到以上各种要求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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