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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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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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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菩提本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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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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