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廉租房长治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第三章保障标准第四章保障资金及来源第五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六章申请与审核第七章实物配租第八章管理及退出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展开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第三章保障标准第四章保障资金及来源第五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六章申请与审核第七章实物配租第八章管理及退出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长治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长政发〔 2011 〕 90号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 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 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保[2007]16 2 号)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 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内,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 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 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 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等形式以及通过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 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的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维修、管理。城区、郊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编辑本段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 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成员内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 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每年公布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 35 周岁;(二) 离婚不足 2 年的;(三)5 年之内, 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 且转让、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四) 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规定的。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方式。租赁补贴, 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是指按相关规定, 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编辑本段第三章保障标准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并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标准以下的, 按当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的, 其超出部分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30% 标准收取。第十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当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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