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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园区创业企业发展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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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宁波市科技园区创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
二OO三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科技部《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落实宁波科教兴市“一号工程”,加快实施科技园区“三高二优创一流”发展战略,促进宁波市科技园区创业企业的发展,加速培育科技园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订本意见。
一、成立科技园区创业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园区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的管理力度。
领导小组由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创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创业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园区创业基地建设规划
2、制订加快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3、管理园区创业发展基金,审定基金支持项目
4、对园区创业基地各孵化器进行考核
5、审定提交领导小组的其它工作
二、设立科技园区创业发展基金,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科技园区设立创业发展基金,2003年先期设立300万元,今后以300万元为基数,与财政收入同步增加。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定)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基金的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推荐支持项目及奖励对象,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协同园区财政部门监督企业使用基金的情况。
三、加大创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1、场地优惠
对入驻园区的创业企业,优惠提供30—80平方米的孵化用房。具体减免租金情况视创业企业注册资本大小、创业者学历和创业项目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而定。
创业企业毕业后,园区划出专门地块,设立创业产业园,加快毕业企业发展。创业毕业征用土地,地价不高于园区挂牌价的70%;园区投资兴建的标准厂房,毕业企业租用时,租价不高于园区平均价的80%。
2、税收支持
创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创业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园区财政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创业企业在孵化期间每年上缴的地税部分由园区财政补贴给创业中心和各孵化器,再由创业中心和各孵化器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部分或全部(50—100%)补贴给企业,并签订财政资金使用责任书,明确创业企业毕业后必须留驻园区。余额作为创业中心和各孵化器的发展资金。
创业企业毕业后,第一年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80%、第二年60%、第三年30%由园区财政补贴创业中心和各孵化器,再由创业中心和各孵化器将其中的部分(50-80%)补贴给企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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