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中山大学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情通报、教职工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基本原则,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3%~5%,各代表团人数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附属医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集团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学院(系)的教师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附属医院的教师代表一般占60%。根据学校实际,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分别不低于30%。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鉴于目前高校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与我校二级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名额单列,由所在单位推选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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