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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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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证我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广东省纪委、组织部、总工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总〔2006〕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现场巡视检查的一项工作。第三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达到协助职能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的目的。第二章巡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第四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三)学校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五)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六)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七)落实校(院)务公开的情况;(八)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第五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服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二)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四)群众路线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章巡视计划的安排第六条教代会代表巡视检查采取定期巡视检查与不定期巡视检查的方式进行。第七条学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给予落实。学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题,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组织不定期教代会代表巡视:(一)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二)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团或工会联合提议和要求;(四)其他确有必要组织不定期教代会代表巡视的情况。第九条巡视活动视学校实际情况,每年度至少安排一次。第四章巡视工作的组织第十条学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组长由学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第十一条巡视组可下设若干巡视小组,小组长由熟悉业务的代表担任。第十二条每次参加巡视工作的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成,可邀请部分专业人士参加。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教代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第十四条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做好巡视工作。第五章巡视工作的程序第十五条学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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