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3 年 12月2日星期二执法监察工作动态信息发布信息报送办事指南厅长信箱高级搜索查询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此文已被阅读 249 次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 2003-3-14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深化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规范采矿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除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外的以下情形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一)申请采矿权出让的; (二)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三) 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权延续的; (四) 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权转让的。第三条采矿权出让实行批准申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第四条具有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出让机关), 负责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出让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受托机关) 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受托机关经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每个采矿权的方案应报出让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批准。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第五条下列情形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了采矿权申请人的; (二) 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三)采矿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 (四)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后应进行公告。第六条除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它矿产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包括: (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二) 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 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其他矿产地。第二条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难以满足原矿山继续正常生产; (二) 非矿产资源规划或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需逐步淘汰和关闭的矿山; (三) 与原矿区范围相邻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足以另建新矿山或不适宜另建新矿山的; (四)不会造成矿山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停办或转让时, 其采矿权应当以申请批准、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或转让。第九条对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产地, 出让机关可直接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第十条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采矿权出让机关同采矿权批准申请的申请人( 以下称申请人)、招标的中标人( 以下称中标人)、拍卖或挂牌的买受人(以下称买受人)签订。申请人、中标人、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人应在收到审批通知书后 30日内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 中标人、买受人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在采矿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中确定, 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出让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申请人、中标人、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 并承担相应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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