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稿) 为规范教学实习经费的管理, 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 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一、基本原则 1 、教学实习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是用于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包括短期实习(含生产实习、课程实习、教育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 、毕业实习( 含教育实习) 的专项经费。学院实习经费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 2 、实习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就近就地”安排实习, 严格学院的有关规定, 努力做到按计划、不超标开支; 3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实事求是,按规定报销; 4、实习经费标准根据实习性质、实习时间、专业特点分别确定, 差额由学生自行负担。二、实习经费的(项目)使用范围 1 、实习学生交通费; 2 、实习学生住宿费; 3 、实习单位指导费; 4 、实习指导教师监督检查实习的相关费用。三、实习经费的使用办法与标准 1 、每年各系部的实习经费按财务处划拨的总额控制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作下年继续使用(不占用下年指标); 2 、每(班)次实习的费用总额由系部主任控制使用; 3 、实习学生的交通费(1) 市内短期实习( 含生产实习、教育见习、课程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 交通费最高按每生每天 8 元计算。市外短期实习按每次每生 30 元标准支付。报销时必须根据实习的实际情况填制学生签名的领款清单( 见附表一)。具体由系部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如实填制控制使用; (2 )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交通费自理; (3) 学生外出实习原则上不予统一包车, 市内短期实习需要统一包车的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按不超过每生每天 8 元标准控制使用,超支部分学生自行负担。 4 、实习学生的住宿费学生住宿费是指学生在外地短期实习, 而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所花费的费用。为便于管理, 学生应集中居住, 住宿费补贴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2元以内。费用总额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使用。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不予补助住宿费; 5 、实习单位指导费实习单位指导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接纳实习学生单位的费用, 学院制定相关标准, 实习单位收取费用高出学院补贴标准部分, 学生自理。(1 )实习指导费区分实习性质、专业特点,按周支付。实习一学期的,按 18周; 实习一学年的,按 36周; 不足一周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一周按 5 天); (2 )学生实习必须按照院系安排完成相关实习内容,提供有关实习证明材料, 否则不予支付实习指导费。学院按照标准支付由系部按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的实习单位指导费。对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分散实习, 学院只支付一学期的实习指导费( 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3 )在市内生产实习、教育见习、课程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短期实习,按每周每生 5 元支付; (4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实习,按每生每周 15 元标准支付; (5) 教育类专业教育实习, 按每生每周 10 元标准标准控制使用; (6 )其他专业毕业实习,按每生每周 8 元标准控制使用。 6 、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实习每学期支付一次景点门票补助 30元, 美术教育专业每学期支付一次野外写生材料补助费 20 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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