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乡村公路养护管 理暂行制度》、〈〈湖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域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认 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乡 道、村道和未列入国家统一养护的县道的养 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 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乡村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 恢复行为。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肩、路面、 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 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是指路基、路肩、附 属设施的维护和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经 常性的保养工作;养护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 养、中修、大修和对洪水、地质灾害所造成 的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四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 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 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 绿化林木等。
第五条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 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 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 乡
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 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 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 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 乡道镇管、村道村管”的管养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县道 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
路中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辖区内
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的养 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公路中村道 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 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 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建
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编制乡村公路养护 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 织实施路面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各镇做好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 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和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管理,组织 县道、指导乡道和村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 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 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按照“建 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部门监督检查”的机制运行。
第^一条市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来
源:
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县
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 7000元,乡道每年每 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 于1000元。
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 于1000元。
各区、镇、处、场自筹资金。镇、处、
场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 80%拿
资。管理区以镇处场每公里当年平均筹资额 为基数,按境内乡道和村道里程筹资。
镇、村通过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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