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doc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 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 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 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
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 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 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 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五)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
(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 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项目部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 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 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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