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 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
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 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 邮政编码:201103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 联系人:李彦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 邮政编码:200233
法定代表人:黄鼎业 联系人:周毅锋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基地内拟建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1#
住宅
11,12F
2#
住宅
11,12F
3#
住宅
11,12F
4#
住宅
12,14F
5#
住宅
11,12F
6#
住宅
11,12F
7#
住宅
12,14F
8#
住宅
11F
9#
住宅
11,12F
10#
住宅
11,12F
11#
住宅
11,12F
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编号(名称)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编号
ZH01
住宅
6F
5#, 6#
ZH09
住宅
6F
1#, 2#
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12#
住宅
11,12F
22#
住宅
12F
23#
住宅
14F
28#
住宅
12F
29#
住宅
12F
30#
住宅
12F
36#
住宅
4F
37#
住宅
4F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基地内及周边的电子地形图;
基地外已有建筑(ZH01、ZH09)的平、立、剖面及总平面图。
以下资料由本单位(受托方)提供:
基地内拟建建筑(1#-11#)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基地外规划拟建建筑(12#-46#)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本日照分析采用 天正日照(版本) 分析软件。
补充说明:
在分析计算中基地内建筑高度均采用地面以上高度,(基地内地面绝对标高为,基地外已建建筑室外地面绝对标高为,)。
日照分析结论:
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受遮挡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在实际分析的窗户中,不存在建造前满足而建造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
日照时间分析表:
日照时间分析表参见《有效日照时数》表。
以上日照时间为该客体建筑窗的朝向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有效时间段见《技术规定》)经分析得到的连续(或累计)日照。
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户用灰色底纹标示并注明。
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要求,建设后日照时间更为减少的窗位,用加粗边框标示。
,日照时间单位为1分钟,朝向单位为1度。
附图:
附图一: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分析范围图)(1:1500),见方案文本;
附图二:主体建筑范围图(1:1500),见方案文本;
附图三:基地环境冬至日照分析(1:1500),见方案文本。
《有效日照时数》
1#楼窗分析表
分户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米)
日照时间段
最长有效连照
朝向
(有效时间段)
1
1
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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