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 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科研课 题,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与委托研究课题。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资助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 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的课题研究,扶持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 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突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和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 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 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服务。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择优 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 按规定申请立项。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是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 政府成立的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等的学术性权威机构,其下 设的办公室负责科研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1、 制定和发布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指南;
2、 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立项、管理、鉴定、转化;
3、 对转化应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省级评估;
4、 对立项课题结题成果定期评优;
5、 管理和筹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资金;
6、 组织评选表彰课题立项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选题、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二至三年。如确有必要,可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长。经同意,可延长一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以委托研究的形式单独立项。
第八条 被“三湘论坛”组委会确认的演讲选题,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确认为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
第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研究课题指南发 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 之前,将申请书邮寄或送达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迟 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交纳专家评审费100元。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专家评审费的,一 律不予评审。
第十条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主持人。申 请书应由主持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主持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尚未结题的课题主 持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同一课题如果已列为其它省级以上项目,则不得再申报本课题立项, 否则,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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