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卡通特约商户入网协议
甲方:(发卡 方) 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受
理甲方发行的预付卡(山东一卡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说明
本协议所指“山东一卡通”是指甲方发行的,卡面带有“山东一卡通”标识的预付 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的预付卡(山东一卡通)在乙方实现刷卡消费。
本协议所指的持卡人是指持“山东一卡通”在乙方刷卡消费的第三人。
本协议所指的“POS机”是指甲方拥有产权或甲方合作单位产权的提供给乙方使用 的能受理“山东一卡通”的读写机器。
本协议所指的“日切”是指从一个工作日切换到下一个工作日的时间结点。例如, 晚上22点,即前晚22点后至当日的22点前的交易的生效日是当日。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乙方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反套现、反洗钱等相关规定。
甲方权利及义务
有权审核乙方入网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甲方负责在乙方安装山东一卡通刷卡 POS 机,并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益。或在甲
方合作单位对其投放在乙方的刷卡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受理“山东一卡通”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有权依约收取服务费,并有权在结算时予以直接扣支。
负责为乙方提供有关“山东一卡通”业务的咨询及其它相关服务。
受理乙方提出的差错交易的查询与调整业务。
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乙
方的山东一卡通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
息记录至黑名单商户:
1 )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 ) 侧录: 商户自行或勾结、 纵容他人在 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 盗录预付卡信息;
3 )泄露交易信息:商户将持卡人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他人使用;
4 )套现:甲方监控到乙方存在可疑交易并认定该交易存在虚假交易、违法套现情形
时,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当日及以后交易的清算,如乙方违反约定进行虚假交易、
非法套现行为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虚假交易服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虚假交易
金额或者套现金额 20% 的违约金,并在清算时直接扣除该违约金。涉及金额巨大,
涉嫌犯罪的,甲方将上报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双方解除、终止协议时,甲方有权取回设备或另行处置。
向乙方开放一卡通对账平台系统,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对账平台查询指定结算日的一
卡通交易、某清算日的汇总信息、交易明细,以核对账目是否正确。
本协议约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遵守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允许甲方在乙方安装山东一卡通刷卡设备,或升级改造甲方合作单位设备,并对设
备负有保管责任和谨慎使用的义务。
乙方应平等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山东一卡通”,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持卡消费,且 持卡人消费时除享有本协议约定的优惠外与一般顾客应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
乙方提供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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