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生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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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遵纪守法,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第三条 凡常住我村(外来人员一个月以上)和户口在我村而外出(非婚嫁)的村民,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镇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二)建好村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三)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收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合同》;
(五)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协会小组长);
(六)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七)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八)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创办计生“三结合”项目经济实体。
第六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隆回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生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代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第七条 组信息员(协会小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以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为主,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因节育手术引发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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