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快递保价是进行货物保价?还是选择物流保险?这个问题在快递运输中时常困扰着人们。两者的确存在一定的重叠区域。本文拟从快递保价运输的存在价值入手,进而分析货物保价与物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以期选择更适合的风险控制方案,更好的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关键词快递保价 保险 货物风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8-01
一、快递保价运输的存废之争
目前,许多快递公司在提供运输服务时,其收费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分别是:运输费(服务费),即提供货物的投递邮寄运输的费用;包装费,含包装箱、填充料、包扎带等费用;保价费和保险费。其中所谓保价运输①,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方式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值附加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在实务操作中,国内多数快递行业都开展了保价业务,但保价费标准不一,其中圆通速递的保价费为声明价值的3%;EMS的保价费则为保价金额的1%;顺丰速运的保价费用为声明价值的5‰,最低收取1元;申通E物流的合同条款:承运人递送的快件可以保价,保价是指在原有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加收3‰保价费,是否保价由托运人自愿选择,保价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福州市邮政保价的收费标准为货款估价的1%,由邮政收取,万一丢失或损坏也由邮政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当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短少时,未保价的货物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赔偿,甚至价值上万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几百元的赔偿补贴。于是争议就产生了,一种观点认为,保价费的标准,以及未保价有什么后果,丢失如何赔偿等等,那完全是货运公司自行制订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也让消费者非常被动。也有律师指出,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快递公司在正常收取的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保价费或保险费,属于一种重复收费,而且不能从事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否则更有超范围经营之嫌。
保价运输究竟该存该废?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考察保价运输的起源。保价运输滥觞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8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主要以海洋运输的方式完成货物的物理性流动。海上运输是一种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但同时又对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做出例外性规定,即允许
“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货物运输不受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约束,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便是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借鉴,由此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保价运输就是为适应这一制度而产生的,其适用完全依赖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例外性约定。因此说,保价运输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
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