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
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
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
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
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
担任。
第五条 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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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
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
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
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
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
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 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
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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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
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 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
出质。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
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
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基础上,
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
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
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有
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
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 本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
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
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
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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