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代理法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适用范围(1) 民法上的代理: 代订合同、代为买卖、租赁、借贷、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别法上的代理: 代理专利、商标的申请,代理交税,诉讼行为; [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1 、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 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人身性行为。 2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为履行,如受约演出,受约作画等。三、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本人第三人代理人(被代理人) (相对人) 名义缔结法律效力??三、委托代理: 三、委托代理: 代理权产生的方式大陆法系的分类: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口头、书面) [背景资料] ?在罗马法上, 代理这个概念出现在查士丁尼(Justinian) 时期。但由于罗马经济多以家族为单位,家庭成员获得的财产自动归家长所有,因此在这一时期,代理制度的发展非常缓慢。在中世纪,由于商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出现了有关代理的理论。荷兰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格老(Grotius Hugo ,1583 —1645) 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关于“代理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他的委托人,其行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的理论。?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就是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实际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则为间接代理[普通法关于代理制度的确立] ?普通法上的代理制度中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划分,并且较早确立了本人与第三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 1389 年伦敦市政厅审理的柯斯特思诉福特恩( Costace v. Forteneye )的案件中。在该案中,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 10吨酒,但未支付货款。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由于柯氏无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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