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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
国家赔偿追偿权及行使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即: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
追偿权所表现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内部偿还与受偿还的关系,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追偿权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种惩戒。追偿制度对于
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责任,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人民权利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偿还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从而在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三者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既可以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又可以促使机关工作人员谨慎勤勉;既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又使国家利益不致于被忽视。例如,公务员因重大疏忽、玩忽职守,致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其追偿。同时,赔偿义务机关还可以对该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追偿权的认定和行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审慎为之,切忌滥施。如果随意扩大追偿权的范围,则将导致追偿权事件增加,使公务员遇事受阻或不做为,难以充分发挥现代公务的作用。在实践中,需深刻理解法律含义,权衡利弊,注重实效,正确、合理地认定和行使追偿权。
一般来说,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追偿权人,被追偿人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其中,有的损害后果系因数人的共同行为或数人的多项行为而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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