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电子教案.doc第五章机动车辆保险险种
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
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险别
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 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 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 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 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车辆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 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 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
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 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o
(三)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责任免除
1)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3)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7)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8)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10)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11)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因被盗窃、 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1) 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 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5)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7)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8)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9)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 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 者责任险;
(3)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 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 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3)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1)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内容。
(2)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3) 保险人受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
(4)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及财产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2)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缴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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