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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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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在渡运繁忙水域、渡运高峰期间加强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要求乡镇政府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管理人员、
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下文是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
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
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
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
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分为三类:
\\\( 一\\\) 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
\\\( 二\\\) 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
\\\( 三\\\) 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
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渡口安
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措
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
理工作。
县\\\( 市、区 \\\) 以上港航 \\\( 港务 \\\) 监督机构负责渡口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
在地的乡 \\\( 镇\\\) 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乡 \\\( 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
渡运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乡
镇渡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七条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
民政府和渡口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
第八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
由设置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 乡镇渡,须经所在地乡 \\\( 镇\\\) 人民政府同意,由
当地港航 \\\( 港务 \\\) 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 专用渡,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地港航 \\\( 港
务\\\) 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 交通渡,须经所在地港航 \\\( 港务 \\\) 监督机构和有
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按前款规定分别报
经批准后,再报共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九条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
段。渡口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
所、仓库等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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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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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