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要】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 1950 年,现行婚姻法修定于 2001 年,对该法的执行, 2003 年前一直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2003 年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1950 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断发展,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共同财产范围缩小,个人财产范围扩大,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就相关立法的完善而言,用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知识产权的收益范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进一步规制不诚信行为、“无形财产”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短婚内继承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夫妻共有等。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完善前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因此婚姻法立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婚姻法是民事立法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重要篇章。由于我国目前民法典尚未制定出台,因此婚姻关系主要依靠我国《婚姻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来调整的。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其中最重要的又是财产关系,各国婚姻法均确立了一定的夫妻财产制,但是在具体的模式上略有不同。我国《婚姻法》也确立了夫妻财产制,这对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妇女的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年代比较早,在立法技术上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因此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我国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此作为自己学业的总结,同时希望能够对完善婚姻法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不当之处还希望老师多多指正。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一)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 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特征: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 但并未实际取得, 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 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
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