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集贸市场管理制度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排沙社区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 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 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和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文明程度。
第十五条 积极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 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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