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论文.doc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论文
为加快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1603号)和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水利的意见》(陂政[2004168号)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 权制
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源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 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 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 发展。
二、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农民用水利益至上的原则;
(二)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 责任的原则;
(三) 坚持政府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四)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
改革的原则;
(五)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 原则。
三、 主要目标
通过2至3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 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 体制,明确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 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化运作的轨 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 改革的范围
(一)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
(二) 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排灌工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 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 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 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四) 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塘堰、堤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 改革,参照本方案实施。
(五) 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五、 改革形式
本次体制改革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因地制 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卖则卖,进一步明确 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
(一)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 枢纽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执行主体, 负有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 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应制定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搞好水 量统配与灌溉服务,协调好用水户之间的关系。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 确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做到山权地界清楚。凡纳入 此次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前必须先确定其用地面积、用途 和范围,并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办证。
(二) 界定产权。按照国资委、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产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产权界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994年 3月31日以前,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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